本人于本年2月8日与香港**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通过上海**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属下外企服务分公司签订雇佣条约.甲方是上海**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属下外企服务分公司,乙方为本人*.试用期为2.8-5.7.本人在上海代表处工作1个月后于本年3月7日被派往广东佛山监督供应商工作,但在5月7日试用期最后一天突然收到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金小姐的电邮通知我被解聘.电话中亦未说明原因为何,金小姐表示她只是转达美方主管意见.5月7日合同甲方还未办公,在第二天5月8日甲方给上海代表处发出了离职通知,但是盖章人却是上海代表处,而不是乙方.还有,离职通知上的签署日期是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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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实,目前还没有关于对试用期出差在外员工进行解聘的相关规定,个人认为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员工进行相应补偿.
2.如你与甲方在合同没有作约定,则上海代表处没有权利对你进行解聘.解聘时间应以甲方的通知时间为准.
3.你的理解正确.
4.通知时间应以甲方的通知为准.过了试用期才通知你离职,则你有权要求得到正式聘用期被解聘所应该得到的相应补偿.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
黄昊律师
2007.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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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