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律师: 你好!有一些问题急需你帮助:2002年11月13日我与苏州一家外企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2004年11月14日合同期满后又续签了2年的劳动合同,至今工作已三年多.我2004年12月份结婚,2005年4月份怀孕,预产期为2006年1月22日;2005年10月20日公司出了一个搬迁停产公告,全文如下:( 經集團經營決策,現將xxx半導體(蘇州)有限公司與無錫xxxx電子有限公司進行重組經營,故xxx半導體(蘇州)有限公司最後工作日期定於2005年11月20日,於11月21日開始全線停産。特此公告!望各員工周知). 我和公司签订的合同到2006年11月13日期满.2005年11月18日我向公司领导请11月22号产假一天(法定的产前检查),公司领导不批,说我在公司最后的工作日期是20号,并叫我在离职交接清单上签字,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签了字并在离职原因写上: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我找公司讨一个说法,公司说公告已出来一个月了,且新区管委会已经同意搬迁并进行资产清算,解除你的合同不违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