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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老师您好! 05年我从A农药服务部提了若干农药,租车直接送往B公司。我为A服务部打了收条,只表明数量,但没有价格。同时我为A服务部代开了发票给B公司,并与A服务部口头约定,A服务部给我4%开票金额的税,由我交给税务部门。 实际上购买农药的是B公司,也是他们直接与A服务部商定数量及价格的,我只是代为运输和开具发票。 A服务部没有与B公司的直接业务证据,(发票、送货单都是我办理的,发票盖的是我自己服务部的章)。 因为B公司只将货款付给开票人,再由我转交给A服务部(我于A服务部之间只有收到条,无其他书面证据)。而B公司迟迟未将货款付给我,A服务部就拿着我打的收到条将我起诉至法院,要求归还我从其“购买”的农药货款。我不是A服务部的员工,也不是B公司的员工,也没有从中获取任何利益。 我已将B公司起诉至法院,并已判决获胜,只是还是没拿到钱。 本案定于本月24日开庭

交通事故
2007-05-10 16: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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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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