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尊敬的律师: 您好! 我有一些法律方面的问题特向您咨询,辛苦您百忙之中给予回复。情况是这样的:2004年6月26日,我将向银行贷款壹拾万元现金交给房地产开发商蒋××、阎×用作开发房地产本金,他们承诺利润按本金的60%计算,即到2006年元月1日归还本金壹拾万元,利润陆万元,合计币壹拾陆万元整。他们向我出具了收条,签署了各人的姓名和日期。 我和阎×熟悉,因他爱人是我同事。在那段时间,我时不时向阎×或他爱人了解房地产开发的进度,阎×说:只给我固定利润,不参与经营核算。到了2006年元月份了,因我家里买房需要这笔钱,我便向阎×讨要这笔钱,他总以工程未完工或房屋未售出,没有钱来搪塞。经多次催讨,阎×于2006年3月份付了我壹拾万元现金,而后的催讨中,他又付给了15000元,而我两年来的银行贷款利息将近20000元,连利息都没有付足。现在我向阎×催要,他又以开发商蒋××未和他算清账,开发商蒋××还欠阎×自己的钱为借口,拒不付给还欠我的45000元人民币。

合同纠纷
2007-05-10 19:23:0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你好,感谢对本律师的信任。
    就欠款纠纷答复如下:
    1、基于你们之间的套取银行贷款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
    但对于你的利益的损害,可以通过一定的行为淡化贷款后而借款的事实,比如将所欠款项通过欠条形式明确欠款及利息情况,或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欠款及利息情况,这样,你的举证责任就大大降低,且一定程度上可以回避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
    2、起诉主张,只能针对借款人,但若实际用款人包括蒋某和阎某,则可一同诉讼。
    3、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明知或法律上推定你明知你权益受损,而你未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的,则丧失实体上的胜诉权。
    本案中,约定的还款期限为06年元月1日,实际还款发生在06年3月或者之后,则时效应从最后一次还款之日的次日起或者你给予对方还款的宽限期满后的次日起计算两年。你的诉请并未超出诉讼时效。
    4、针对你们约定的利息6万元,明显高出民间借贷所允许的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的四倍,对于超出四倍的部分,是不会得到法律保护的。
    但若将该利息部分,通过协议或者欠条形式确认为欠款部分,则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回避法律上的此项规定。
    建议,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完善证据,及时主张。
    若有疑问,可来人来电来函继续交流。

    潘律师
    07.5.10

    欢迎访问潘律师法律热线(http://longren.bokee.net)。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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