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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2年2月开始入职\\\\\\\"长安安量彩印厂\\\\\\\",2002年~2004年9月份任职印刷部印刷机长,10月份起担任印刷部副主管一职,本人自2002年2月份入职至2007年1月份前公司均未要求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但因公司2006年换了新总经理,而要求换完公司所有旧管理人员,但公司没有什么理由解雇我们这些旧管理人员,于是2007年1月起要求我们签劳动合同,以不签合同为由解雇我们,但公司不给我们任何补偿.但据我所知,公司并不是所有的员工都有签劳动合同,只是公司想解雇谁就要求谁签合同.最后以拒签合同为由解雇并不作补偿.事情经过就是这样子.

人格尊严
2007-05-06 09:4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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