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在公司为一家国营施工企业,近年来从事房地产.于今年11月左右在安徽淮南市投资一个项目,时间大约为6年,本人原一直在本单位从事房地产报建及档案管理工作,公司领导要求本人前往此地工作,但是由于此项目在异地,我本人有一个刚上小学的孩子,无人照顾,为此本人拒绝前往,公司为此要求我不能在留在本公司.处理办法是一由于本人不服从工作安排,要给我处分,并且由于我的合同未到期,故让我待岗,并且每日需到公司报到并只给每月300元左右生活费,直到合同期满时解除舍同,另外,如果我主动辞职,则公司不予追究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