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妈妈在常州一家私营企业工作了七年,2000年9月-2007年3月,她是常州本地人,农村户口,1955年2月出生。3月份是自己提出辞职。单位在2005年11月份才开始为职工交纳社保,但要求员工以个人参保的形式,把1996年至2005年10月的保险都补齐,当时我妈妈考虑养老保险可以拿,并且对劳动法也不了解,听从了单位的要求,补齐了9年多的社保,交了近三万元。
在她提出辞职后,单位中止了社保,准备以个人参保的形式,继续缴纳社保到55岁,刚好满15年,办理退休。但是在办理个人参保的时候,劳动部门人说我妈妈已经到了退休的年龄,50岁,不能再个人参保,并且也没有交满15年,不能办退休,只有两种方案:1、单位续交;2,把个人部分的钱取出来!两种方式我们都无法接受,目前已经辞职,而我们交了社保也不是为了取个人部分的钱,为的是老有所养!
深感我们的利益被侵害,让我们两头为难。现在我们准备向单位提出要求补偿2000年至2005年的社保钱,单位拒绝赔偿。由于是私人企业,2000年至2005年之间从未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否认劳动事实。目前,已向常州劳动监察大队通过电话投诉,劳动监察大队的回答是单位在05年前不交社保是违法行为,但在05年11月已经改正,可以既往不咎,我对于这个回答很气愤,难道这样,就可以忽略劳动者的所有权益了吗?
由于本人对法律这一块知之甚少,所以在此发贴,希望能得到您的帮助!不甚感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