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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根据沪府(1994)19号文《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购买了一室半的房屋,用前岳母的工龄抵扣了一部分房款。现她到法院起诉该房屋的产权,但该房屋的产权证为我一人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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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16 08:09:1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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