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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责任公司在成立时由四个股东出资设立,A审计事务所给作的验资报告,成立五年后,此公司破产,但是 债权人N在公司破产后发现该公司在成立时验次不实,出具虚假报告,故将A审计事务所起诉到法院,经审查验资确实存在问题,所以法院判决A审计事务所承担了某公司在破产前欠N债权人的债务,A审计事务所在支付赔偿费用后,认为其之所以出具了验资不实的报告,完全是因为该公司在成立时其中的一个股东即B股提交的材料不实所致,因此他们认为自己承担了N债权人债务是因为B股提供不实材料造成的,所以将B股起诉到了法院,要求B股赔偿A审计所损失。

刑事案件
2007-04-25 00: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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