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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11月,我骑自行车时被公交公司的公交车撞倒,交通队(上海)判定由我付事故的主要责任。 入院诊断是“右股骨干骨折,骨盆骨折”,牵引50天后,开刀复位并装内固定,22个月后拆内固定、做右膝关节松解术。于2007年3月做法医伤残鉴定,定为十级伤残。现另有后遗症:右大腿严重血栓、骨质疏松、骨质增生等。     所有的医疗费用和护工费用都是由公交公司垫付。

刑事行政
2007-04-13 14:46:4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第三者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第三者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承担全部原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2、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一)机动车一方负主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70%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负同等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一方负次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30%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一方无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20%赔偿责任。
    3、综上,你的一切因为交通事故引起的费用汇总之后,减去第三责任保险赔偿金额;余下的双方按照比例承担;如果你是主要责任,那对方将只承担30%;后遗症你可以与对方协商要求一次付清,也可以等实际发生后要求对方按比例承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