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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元月1号经销重庆某公司的柴化炉,它是一个新的专利产品,但是,它的实用性不强,我所卖出的产品用户普遍使用困难,而且,产品的实际使用效果与公司宣传存在很大的差别。由于其产生的气体有较强的毒性,使用过程中,使用者会直接接触气体,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证券投资
2007-04-12 20:53:1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