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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一下人身伤害赔偿一审判决的公正性。案情如下: 2006年10月2日下午3点40分左右,我儿子(不到5周岁)与另2个小孩,一个是不到5周岁的男孩、一个是不到10周岁的女孩,一起在居民生活小区住房围墙铁门处玩耍。里面住房是房东作糖果批发部办公室用。当时2个房东与我们大家一起在聊天,小孩离我们大约10米路,突然墙体与铁门一起倒下,造成2男孩重伤,我儿子于3日上午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当天房东的报案与几个证人的笔录,说3个小孩在铁栅们上玩,也有说我儿子站在傍边看。据查证该建筑物是违章建筑(一审已认定,房东在派出所的笔录也承认),从倒坍的现场可以看出(现场保全已做)这墙脚下面没有基础,而且下面是下水道空的,墙体与另一连接墙体之间没有任何固定措施,但是墙体没倒以前这些隐患是看不出的,也就是说在建造这墙体时,本身就没有按规范要求进行违章建造。它本身就是一个隐患。而且也没有任何警示标牌挂在墙上。周围居民到出事现场来看的都说这是危墙、是害人的老鼠镪。也说明了这是一个众说周知的事实。出事到现在2位被告没有一次来看望过我们家属,另一小孩至今还在治疗(已造成残疾)中。根本没有人性。就这么明白简单的案情,一审判决大大出乎我们的预料。 判决如下: 本案虽是一起建筑物(构筑物)倒坍致人损害事故,但事故由两方面原因所造成的,一方面,砖墩(围墙)不能承受3名幼童的外力影响而倒坍,砖墩和铁栅门的内在质量,即牢固程度显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另一方面3名小孩连续不断地摇摆铁栅门,致使在铁栅门不正常的开启情况下,砖墩和铁栅门受外力影响而倒塌。围墙所有者或者管理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围墙已尽到管理责任,对砖墩和铁栅门的倒塌不存在过错,故对因墙体倒塌而造成原告、、、、之子被压伤致死的后果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原告之子、、、等3名小孩在远离主干道路和公共娱乐场所的、、、、、、、、围墙处玩耍,攀爬在铁栅门上连续不停地摇动铁栅门,致使砖墩(围墙)和铁栅门因外力作用而倒塌,对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的责任,可以减轻围墙所有人或管理人的民事责任。本院根据事故的原因力大小确定由围墙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 我妻子是一个下岗职工,我们夫妻两养一个孩子不容易啊!在失子得悲疼之中再给我们当头一棒我们想不通啊,这世上难道真的没有公正了吗?难道真的是有钱才是硬道理吗?要把50%的责任强加在不到5周岁的孩子身上,这是不是太残忍了?

建筑工程
2007-04-08 17:13:4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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