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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为三佳公司职工,1991年进入三佳公司(原建西工具厂)参加工作,至2003年2月辞职离开三佳公司,其间于2002年6月购得公司集资房一套,当时房款按公司规定全额一次付清(本人为普通员工,未享受任何优惠政策)。现在三佳公司要统一办理房产证,但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职代会开会研究,要收回已辞职、离职人员的房子。然而当初购房合同中并未注明辞职退房及服务年限的条款,且我和妻子在离职前在三佳公司都已有十年以上工龄。我现在手上的有效文件有当初的购房发票及购房合同。

涉外纠纷
2007-06-11 22:16:0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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