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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经广州李*、张*二人介绍,并经其确认我公司项目符合其融资的前提下,于是2007年2月6日在无锡认识印度尼西亚籍华人程*,公司经与程*多次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协议。 根据协议规定:乙方需向甲方(程*)提供香港**燃油喷射有限公司(此公司由刘**根据对方要求亲自到香港注册成立,手续齐备)注册证、商业登记证及合作公司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用还款计划书;董事会或公司签署的有效决议书及合资企业现有项目抵押担保声明;乙方同意支付一次性贴息15%,以甲方实借资金到帐后,该款项由乙方随即一次性交付甲方;甲方借款款项按乙方借款拨款计划书分批划入乙方公司;乙方以合资公司项目抵押担保贷款,必须出据一切合法有效手续资料。为缩短双方借款手续及操作时间,在签定协议后,即安排公司人员到香港中资外任意一家银行开个人银行(存折)帐户及银行卡,该手续完善后,乙方同时出示 15%贴息款能力,甲方确认无误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第一批款项港币玖佰捌拾万元划拨至乙方香港银行开立的个人(存折)帐户上,乙方查验资金到帐无误后,即无条件付予15%贴息款给甲方,待乙方合资公司抵押担保手续完善后,方可移至乙方香港公司帐户,余款甲方直接划拨至乙方公司帐户。 2007年2月12日,在办理资金移动的过程中,因刘**在无锡、苏州始终不能查看其个人香港帐户资金是否到帐,随即赶往深圳。在深圳一银行可以查看但不能确认是否资金真实到帐(根据香港规定24小时后方能确定资金是否可用)。此时,程*大发雷霆,提出种种不满,要求10万元保证金。为促成合作成功,刘**同意2007年2月13日上午10时支付。2007年2月13日,根据程军提供的帐号,由王*先生代办存入指定的苟**帐户。2007年2月13日下午3时,当刘**在香港发现帐户资金未到帐时,感觉已被诈骗,立即通知王**在无锡报案,冻结已支付给程*的10万元帐户,并扣押李*、张*二人,此时程军早已不见踪影。 由于我们警惕性高,行动迅速,严格按照协议规定操作,才避免更大的损失。

证券投资
2007-04-02 14:38:0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