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7年6月份时借给熟人10万元(有写欠条),写明2个月后还清10万元和2万的利息,但是到了2008年3月份,对方只还清了5万元.之后对方以种种理由不还钱.
我的问的问题是:
1)对方为外地人,在天河工作(知道详细地址),暂住海珠区(不知道详细地址),当时汇款在番禺区,请问我应该在哪个区法院起诉对方?
2)当时钱是汇到对方老婆银行帐户上的,我可以把对方老婆作为被告人之一吗?
3)对方为流动人口随时可能离开广州,我有什么办法可以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权益?
4)对方写欠条时身份证号码少写了一位数字,但是欠条是对方写的还有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这样的欠条有效吗?
谢谢!
-
你好,应当在其连续居住了一年以上的经常居住地起诉,但如果真的无法查清,就到其工作地起诉,但诉状上最好写其住单位宿舍。可以将其妻子作为共同被告,但有的法院认为没有必要,说应当在执行阶段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如果对方有财产或债权可以申请保全,如果真的很穷只能怨自己当初不慎重。欠条是有效的。
-
1、先查暂停证,如在海珠或天河的暂停证已表明其在广州居住超过一年,则可在广州起诉;
2、可以把对方老婆一起作为被告;
3、看能否找到他的财产先行保全;
4、这亲的欠条有效。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