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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吉林市一家环卫处的领导,去年十月,我单位聘用五年的环卫工人李某,在工作中被一辆摩托车撞伤,经抢救无效而死,事后李某家属以工伤为由,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争议申请,我单位被裁决赔偿李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全部损失8万余元。并被法院强制执行。事后我百思不得其解,为什么肇事者有责任确不担责任,我们确要为肇事者垫付相关的损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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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03 13:5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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