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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6年12月5日在**啤酒(西安)有限公司上班,2007年12月23日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合同期为3个月,也就是说我的试用期到2007年3月4日为止。2007年2月27日我向人事考核部递交离职报告,报告中说明我的最后工作日为2007年2月28日,在给人事考核部递交离职报告前我的主管即企业管理部经理赵**已在离职报告上签字表示同意。考虑到人员招聘问题,我工作到了2007年3月2日,3月3、4日为双休日,而且我的试用期合同在3月4日期满,于是我3月5日就没有去上班了。在我递交离职报告及离职后在家休息这些天我多次给人事考核部吴**电话联系询问离职手续办理事宜,但多次拒绝对我离职手续的办理,理由是我离职没有提前通知以及公司还没有招聘到相关人员,并于3月底扣压我的2月份全月工资以及3月1、2号两天上班的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啤酒(西安)有限公司违反国家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违法扣压我的应得劳动报酬。

知识产权
2007-03-26 09: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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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