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的情况如下:
去年12月到今年1月份公司曾经派我出国进行业务培训,出国之前聘请了外语教师利用晚上的时间对我们进行了进行了语言方面的培训,出国后公司支付了出国的机票住宿等费用,培训的内容基本上是和国外的工作人员一起工作,并没有聘请专门的外部人员进行额外的培训.出国前曾经给大家开过会,提出可能要签定“出国培训协议”,但是后来一直没有签定这个协议,另外一部分人出国大概1年时间,他们签定了“出国培训协议”,在今年3月份又签定了标准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为期2年,但是合同中没有关于培训方面专门的附加条款.而我现在不想在这里继续干下去了,打算辞职,我想问一下,象这样的情况,公司能够要求我赔偿出国的相应费用吗.实际上公司为我付出的出国费用,并不是培训的费用,其实相当于去外国工作,准确的说应该叫出差费用,如果没有“出国培训协议”的签定,这些费用是否可以解读为出差费用呢?
由于在劳动合同中有如下规定:
1 、甲方招收录用乙方所支付的费用 ;2 、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 ;3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不知道上面1,2项目对于我这样的情况,应做如何的解读.
以上望能解答,非常感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