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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宣传需要,于2007年2月14日在时代广场外做了一场宣传活动,在活动期间产生一项主持费用,该费用是由本人向公司财务借款来交于当天的活动主持人费。过后就进入春节期间,等春节过后,完成公司费用报销程序,可乐山分公司财务却以乐山企划部3月份在乐山分公司无企划费用为由,拒绝完成此项费用报销(3月预算是经成都地区企划部要求,所有预算都由成都地区企划部来提交于成都地区财务部)。今天财务开始向我部门追讨此项费用,并开了一张“罚单”交于人事部,要求人事部在本人工资里扣除此项费用400元作为销帐。

知识产权
2007-03-21 23:11:3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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