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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前本人陈*与合作方吴风就开办服饰商店达成如下协议: 合作协议书 上海巨乐路600号产权房户主吴*(以下称甲方) 经与陈*(以简称乙方下)友好协商,就合作开办巨乐路600号美丽服饰商店项目达成如下协议: 一、 合作宗旨: 充分利用各自的资源和优势,对原巨乐路600号房屋进行招商、办照、经营,使其增值,令原住户出租方、承包方及管理合作方获利,形成三赢局面。 二、合作方式: 由甲方提供经营场地及开办服饰商店所需的一切证件,乙方负责办理工商执照及税务登记等有关证照,负责招商及日常的经营管理和收费工作。 三、 合作条件: 甲方负责: 1、 提供开办服饰商店的一切有效证件,支付办理证照的费用。 2、 提供需要寻找承租方(承包人)的条件及要求。 3、 按服饰商店的承包额的10%、按承包人的付款方式支付给乙方酬金。 乙方负责: 1、 在甲方的规定期限办妥营业执照。 2、 在甲方的规定期限办妥承包双方的一切手续(包括招商、办照、收费等服饰商店开办前的前置手续)。 3、 代甲方日常管理和监督服饰商店的正常运作。 4、 保障在合作期限内甲方应得的收益。 四、 合作期限: 按委托方和承包方的合作即协议双方的合作期限为准。 五、 法律条件: 本协议为双方合作的原则性文件,谨代表双方的合作诚意和商业道德,具有合同的同等法律效办。 六、 违约责任: 甲、 乙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的各项条款,不得擅自违约,如一方发生违约须支付对方一定的费用(按合同法的有关条款)作为违约金额赔偿。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吴*。 乙方,陈*2001年12月6日 五年来该商场从开办到经营一切按协议正常运作并日趋规范和成熟,三方利益也按协议条款执行。 2006年甲方要求乙方就原出租方(甲方)与承包方(丙方)原定的十年合作协议租金即承包额进行调整,经过多方努力,最终达成年租金比原协议租金提高50%,从原协议的第六年起执行。但出租方(甲方)与承包方(丙方)重新签约的协议,甲方由原甲方的女儿替代,丙方不变。 现在甲方提出要对原甲乙的合作协议进行调整,:其实质就是想要推翻原协议终止支付乙方已付出和今后五年累计的一笔不小的酬金 原因 为。 (1) 原甲方与丙方的合作协议已重新进行了签约,甲方由其父改为其女儿 (2) 原甲方的两个女儿均在外地,现一个女儿已调回上海工作,且称有能力接替原乙方(管理合作方)的工作。 在未得到乙方的认可情况下从2007年一月起单方面停止支付乙方应得的酬金。

其它综合
2007-03-20 21:36:0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