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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原因:1、婚前病情隐瞒(无证据能证明) 2、欺骗财产虚开单位财务收据(有证据) 证据1:她当时找单位开完收据给我家发的传真件 证据2:闹离婚后因为收据去卖房单位(松原移动公司)要求对方财务出具财务收据底联,发现还是她名字,未更改,也未找到写有我名字的收据底联; 证据3:回家后通过电话取得了开具这张收据的财务人员的录音,录音里讲述了当时她找移动财务开具收据的经过,能证明当时她的确去找了财务,并且是找了关系,说是她的收据丢失要求补办,才开了我的;疑点--对方财务未按财务制度废除她名字的收据,底联也没我的名;我的收款收据(传真件)在财务不能起作用; 3、2006年7月我从湖北去松原,去了后我打电话她父亲,她电话不知道,她父亲不告诉我电话也不给我钥匙,电话里说不让我进,无奈我打了110开了门,但当晚,她母亲、2叔、3叔、3婶吃完饭来到我家,并以她身体不好为理由将我赶出去,不让我在家里住,当晚我住到旅社;我当晚走是因为我打110进门后在家里饭桌上无意发现她写的日记,日记里记载了她在2006年5月的一天因为工作原因认识了一男的,并在一天晚上和这个男的鬼混,日记里有她想让这个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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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17 18:15:5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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