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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原一女职员利用和董事长的情人关系,私自将董事长用来给合作单位发的空白签名商务函件(因董事长长期工厂和办事处两地走而备用可及时进行商务联络)和驻外地办事处的业务公章,伪造股份合同,要求进行财产分割. 公司经过一次变更,她说:自己是变更前的股东.因公司要重组,将她的股份转让给董事长.董事长答应给****人民币.而没有兑现所以告上法庭. 此女(原告)当初只是一个公司的最低层员工,工商税务等登记都是董事长的独资企业,何来股东? 此案已经一审,因是原告长期策划和活动,法院就以民事判定只以签名和公章为据,定原告胜.此案已经到了二审,但因被告一直坚信法律的公正而没有关心此案.二审还没有定案.我作为被告的家人和连带关系,想抽出时间还家人清白.

证券投资
2007-03-15 15: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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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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