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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想得到您的帮助:我有个朋友几年前分好几次借款(现金)给一个朋友的公司(他是一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当时每次出的是公司盖章的白纸收条,后来我朋友看到该公司形势不好怕有凤险,双方同意将原收条收回换成一份公司收款收据和一份抵押借款合同,但时间写为当时的中间的一次借款日期。再后来朋友向法院起诉,开庭时公司没有出庭,法院判决公司还款,在执行阶段了,现在公司更换了法人和公司地址,股东有矛盾,以二条理由:一是借款不实,说合同是现在签的有假,且公司财务没有这笔借款(只是凭银行对帐单和报表,没有会计凭证,实际会计凭证在原法人保管),二是公司并没收到判决书(实际是该判决书寄送在原公司地址的信箱中了),现在该公司要求法院重审。 我朋友有借款合同和公司出的收据,只不过当时收条不规范而更换了原收条,现在该公司产生矛盾实际上想赖帐,请问陈律师:根据借款合同和收据及原经办人会提供该公司会计凭证,法院会维持原宣判吗?敬请殷律师能在百忙中回复希望得到您的帮助。

证券投资
2007-03-13 21:17:4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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