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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跟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理由是“业绩没有达到公司要求”。 我的劳动合同中并没有要求达到什么样的业绩。 我在交涉中,他们才说是绩效考核低,根据规定要解除合同。 我认为公司的规定不是合法程序制定的,不具有效力; 并且他们在操作中也没有对考核结果进行公布,我就更没有机会去复议。

行政纠纷
2007-03-11 23:16:4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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