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律师,我于2006年8月30日进入惠州一家服装厂工作,当初约定是每天7:30钟,每月两个周六值班4小时。底薪1100元,平时加班费按惠州市最低标准的1.5倍计算,假日是2倍。经过了试用期我的工资调整到了1300元。后不知公司何原因,10月份公司将正常出勤时间更改为9小时制,周六亦是如此。那时我有追踪要求支付加班费的事情,公司总是找各种理由推脱。后又从2007.1月份将正常出勤时间调整到了10小时制,周六7.5小时。公司从06年10月份至今仍不予支付加班费。公司的态度给我的感觉是:“一句话,就是这个价,做就做,不做就拉倒”。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