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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于2006年8月30日进入惠州一家服装厂工作,当初约定是每天7:30钟,每月两个周六值班4小时。底薪1100元,平时加班费按惠州市最低标准的1.5倍计算,假日是2倍。经过了试用期我的工资调整到了1300元。后不知公司何原因,10月份公司将正常出勤时间更改为9小时制,周六亦是如此。那时我有追踪要求支付加班费的事情,公司总是找各种理由推脱。后又从2007.1月份将正常出勤时间调整到了10小时制,周六7.5小时。公司从06年10月份至今仍不予支付加班费。公司的态度给我的感觉是:“一句话,就是这个价,做就做,不做就拉倒”。

知识产权
2007-03-15 10:34:58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1.请问黄侓师,公司这样做合法吗??如果我辞职,可以将以前那些加班费要回来吗? 2.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我现在很需要钱,又不能没有这份工作,我想先在公司沉默先,等到我把钱攒够办完事之后,在来辞职,应该预计在2007年8月的样子,上递辞呈,在像公司讨回加班费,我这样拖延如此之久时间,还能够将所有的加班费讨回来吗?? 3.到时我想同公司打一次官司,关于支付请律师的费用是怎么算的,贵吗?? 4.像我这种情况,胜诉机会多吗?? 5.wangwang_luck2007@yahoo.com.cn 这是我的邮箱,有什么还需要了解的,都可发往这个邮箱。黄律师麻烦你了!!谢谢!!

    答:你公司的做法肯定是违法的,你当然可以将加班费要回来,但是你要保留所有你月工资为1300元的材料,最重要材料是其中1300是不包括加班工资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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