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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爸在2006年2月23日酒后驾驶摩托车在路边撞伤王某在交警的帮助下协商赔偿王某全部医药费3635.62另外支付其误工费等共计1000元。但是在付清全部款项后并没有索要收据,只是有交警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和“事故经过”。 2007年1月13日王某突然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书上说明我们支付给她医药费,并没有支付其误工费用等。 另附受害人王某自写的“事故经过”如下: 发生事故经过叙述如下 2006年2月23日我步行沿公路由北向南行走,被某某驾驶摩托车撞伤,我在这次事故中不负任何责任,经协商达成协议。对方偿付我全部医药费3635.62元,另外支付1000元。此事故一次性处理,事后无纠。我要求今天处理此事故. 当事人签名:王某 2006年3月13日

经济相关
2007-03-19 23:25:0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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