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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岁的打工者(我爷爷)骑自行车于2005年8月18日18:20左右上班途中与一小货车发生车祸。在一“丁”字路口,小货车直行,自行车从货车右侧刚进入路口时与货车驾驶室右前门处发生踫撞。  交警认定踫撞发生在货车的尾部,对老人提出的第一踫撞点在前端不予理会,裁定老人承担主要责任,违法代码为023(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道、人行道、人行横道未让机动车、行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6条);机动车承担次要责任,违法代码为022(机动车未按规定避让行人的;)老人对认定与调解不满,欲起诉

证券投资
2005-08-27 18:42:2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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