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30日,某公司生产部发出通知,要求所有职工十一国庆期间加班,理由是黄金周产品销路较好,节后给予补休。当马某提出加班应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时,遭到了生产部经理的拒绝。十一国庆期间,马某没去加班。
10月8日,公司总经理即宣布解除公司和马某的劳动合同。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10月15日,马某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认为,马某不服从管理,辱骂公司管理人员,其行为确属违反劳动纪律,裁决维护某公司的处理决定。
马某不服,10月28日,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受理后,要求该公司提供马某违反劳动纪律的证据。然而,该公司拿不出马某违反劳动纪律的具体证据。鉴于某公司举不出证据,法院遂判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