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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2001年9月开始在一个国有企业上班,到2006年10月合同到期自动解除。 第一年和最后一年是该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企业为了逃避责任,其中2003年到2005年是和该企业工会出资建立的一个集体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其实该集体企业的所有员工全是原来企业的职工,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是为了逃避我们外聘人员的社会保险责任)其实从2001年9月到2006年10月,虽然变更了签定劳动合同的对象,但是这几年的工作单位和其它情况都没有任何改变,已经调取工商档案证明下属的集体企业由该国有企业工会出资建立,并于2005年由该国企出面注销,并有债务清理报告。 我在2004年10月之前在该公司都是每个星期天上班,公司没有安排补休,也没有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工资,06年没有在该国有企业上班后,公司只补交了这几年的失业保险金,而加班工资则以时间太久为理由拒不支付。

损害赔偿
2007-03-10 10: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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