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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有一片林园,里面带有农家乐餐饮、鱼塘养殖、果树种植等项目。由于我朋友想投资意向改变,想出让此地经营权(该地所有权为村民委员会)。2006年元月,经别人介绍,邓某和我达成买卖协议。我朋友在邓某的要求下,与邓某在合同签订之日的当天进行了移交,并于当晚撤离。在到了合同约定的第一笔付款期限时,邓某说自己资金不到位,没有支付能力,并流露出毁约的意思。在我坚持按期支付价款的情况下谈崩。因为我朋友当初出于对中人说他有支付能力的相信,以及急于脱手的考虑,在所签合同只约定了对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而且没有收取定金。现在钥匙仍在邓某手中,但对鱼塘中的鱼及林地不进行管护义务。邓某一直在拖着不说终止合同,也不付款。

知识产权
2007-03-02 10:37:5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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