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弟弟在青岛是个打工的,在2004年他说可以在青岛帮我买套二手的门面房,出于长远考虑,我把我所有的积蓄和从朋友那借的总共45万先后给他汇到了青岛,在2007年10月份我急用钱让他把别人租房的租金和房产证给我寄回来,谁知道他只给我寄回来了份房产证的复印件,我看上面是他的名字,就打算去青岛和他一起去把房子过户到我的名下,从那以后他的电话再也打不通了,也不和家里任何人联系了,我感觉不对,就去了趟青岛,去了一打听才知道,原来他用我给他帮我买房子的钱给他自己在胶东买了套价值10多万的房子,而帮我买的那套门面房才20多万,我当时就在当地咨询了,别人说这属于诈骗,但是我在2007年1月份又去青岛,而当地派出所和法院说这属于家庭纠纷不受理,我想请问律师:他这属于什么行为?我怎么样才能要回我的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