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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我全权负责公司香港一个项目,当时我任公司的副总经理,在2006年年底,香港客户建议后续项目(2007年还有一个新项目)由我个人报方案和价格,日后可以由我来实施(即我接私活),于是我没有告诉公司私下给香港客户报了后续项目的方案和报价.2007年初,香港客户可能是由于担心后期与我个人合作风险太大,以及不好解决前期项目的服务事宜,即把我私下报后续项目方案和报价的事情告诉我的公司了. 由于我本人想与朋友合作开公司,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时间为2007年4月24日.但公司不同意我离职,要求我继续在公司工作2年.

公司企业
2007-03-19 23:5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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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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