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982年结婚.结婚时家里有两处房子,分别为四间和两间.同年秋天和大哥分家.根据口头协议,我拥有四间房并永久和婆婆居住一起.大哥要两间房.同时我给大哥280元作为补贴.当时村里没有房产证.1987年村里统一发放房屋契约证,此证自此户主为我丈夫.1988年婆婆去世.村里又审批了一批老人房,我丈夫申请成功,成为该房的户主.因此,共有两套房,户主均为丈夫.1991年将契约证又改为国家土地使用证.2002年丈夫因病去世.留有我和两个女儿.现在村里集体拆迁,大哥要求分老人房.现在房产证上的户主名字都是我丈夫.请问大哥有权利这么做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