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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与公司签了1年的劳动合同(他已经在公司干了两年多了, 他们的合同是一年一年签的), 到2005年5月31日期满, 但他于11月7日提出离职, 按公司有关规定提前15天知会了公司, 所以在辞职书上填写的具体离职日是11月22日. 辞职书已经经过层层批准, 最高长官董事长也已核准. 按理说他应该在11月22日才办理离职手续走人的. 但今天(18日)他们部门经理却关闭了他的所有权限(他是搞IT的, 没有权限就甚么事也做不了, 连电脑也登不进去), 而根据公司规定, 只有在办理最后离职手续, 当离职单签到部门时, 才可以取消权限. 经理这样的做法, 明显是在赶他走人! 我想向各位律师请教的是: 1.这位经理有权这么做吗? 2.他这样的做法算不算是间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3.我的朋友是否可以据此上诉劳动部门, 并要求赔偿吗?

劳动纠纷
2004-11-19 23:34:01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1. 那劳动合同是在哪一天解除的呢? 是7日, 辞职单被批准的日期, 还是22日?
    2. 现在这位经理又把离职单上的离职日期由22日改为19日, 让我的朋友马上办理手续走人, 请问他有这个权力吗?
  •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劳动者辞职报告后三十日内作出解除合同的决定,并办理手续;用人单位无须等到三十日期满再作出决定。
    你收到辞职批准日为解除日期。
  • 我朋友11月份的工资算出来了,但公司只给了工资单,说是要等到公司发11月份工资时(12月10日左右)才一起打到卡里。
    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 是不是应该发现金当场结清?
  • 1、有权。
    2、不算。
    3、不能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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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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