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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结婚4年了,有一个快3岁的孩子。2007年12月她和她以前的同学好上了,多次和他在武汉的酒店开房,还把他带到我家来过夜。我知道后给她做工作,希望她不要上当,看在孩子的份上回来和我一起过,并保证不计较发生过的事情。可是她说,她不爱我了,死也不和我过了,为了今后几十年的幸福一定离。我和她的父母、叔父母、姑妈、姨妈、舅妈以及我的父母、兄嫂多次劝她回心,但她在她父母在场时以寻死为由非离不可。2008年1月我们在民政办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规定:1.债权没有。债务共41500元,共同财产有房子一套(约值40000元左右)、旧货车一辆、家用电器等均归男方所有2.儿子抚养权归男方,由男方抚养,她不承担抚养费,有探视权。2008年3月15日,因她又找的那个男人的老婆生了一个儿子,那男的又不要她了。她以她有探视权为由天天要见孩子并见面就买很多东西他吃,因她见后孩子就不吃饭,我今天下午没让她见。她跑到我家和我父母吵了架,并威胁天天来闹让我们一家人过不舒服,让我还因买车欠她父母的21500元钱(离婚时我写了欠条的) 我的问题 1.欠她父母的钱一定要马上还吗?我现在没事做,车的生意也不好,没有钱现在还。 2.我能取消她的探视权吗?她的行为影响了孩子的品德。 3.作为无过错方,我还能要求她给予经济赔偿吗? 4.她如果在到我家去闹,让我一家人过的不安逸,我该怎么办? 请各位律师给支个招!!!!!!!!

婚姻家庭
2008-03-29 13:02:08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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