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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大学教师,与苏州一家军工企业订立了技术开发合同,为其研发民用产品,成果双方共享。现此企业实行民品部门改制剝离,成为私营股份制企业。新企业现无偿享有产品成果,却未给学校应有利益。

建筑工程
2007-02-13 22:53:4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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