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982年结婚,此时家有2处房,各4间和2间。1982年秋和大哥分家,分家时据口头协议本人拥有四间房并永久和老人住一起。另2间房给大哥280元作为补贴。当时全村都无房产证,至1987年才发放房屋产权印契证,此证户主为我丈夫。1987年,村里又审批了一次老人房,我丈夫申请了一处房,并为此房户主。老人于1988年去世,丈夫于2002年去世,并留有我和两个女儿。另90年代又将证件改名为国家集体土地使用证。因拆迁,现大哥要求分老人房。大哥有权利这么做吗?若打官司,结果如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