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4月8号和4月9号,我因旷课而被学校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当时在接受这个处分的时候,级长说我肯定可以继续上学,所以我接受了这个处分.在发生这件事之前的半个月,我与他人的感情纠葛被学校知道了,因而学校觉得我旷课是和这件事有关,所以一直都叫我与对方(对方是一个有妇之夫)断绝来往,而我没有答应他们的要求,只是答应接受处分.本年4月20日学校已经将对我的处分通告贴在了公布栏.今天,即是2005年4月22日,我级的级长却叫我退学,如果我不退学,那么学校就开除我.他们的理由是说我的行为是破坏别人的家庭幸福,严重影响了学校的声誉,因此坚决要我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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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给学生的处分,要根据确定的事实与明确的制度,否则所作的处分对学生来说是不公正的,因此影响学业是侵犯了每个人的接受教育的权利.
2.对学校不公正的处分,你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争取妥善解决.
3.如果不能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可以到法院起诉教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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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