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7年1月31日与总公司老板吵架,老板通知我所在的分厂不要我上班(我们公司叫停工,不发工资),電腦主机也搬至总公司。2月1日我沒上班,因为我也不想难为分厂的厂长。2月2日我见沒人拦,就上班打卡了。至今電腦主机也沒还回,2月7日老板又通知停工,厂长传达了这个通知,故7日下午下班我就沒有打卡。今天也沒有去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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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未满,公司单方与你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这里比较麻烦的是,你实际没有上班也没有打卡,你又没有公司要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因此公司可以以你旷工为由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建议要求公司出具提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文件,否则你很难向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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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