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于1988年死亡,后我与母亲生活.但一直与奶奶家保持密切联络的关系.2006年2月,我爷爷奶奶离婚.经协议后房子由我奶奶所有.4月我母亲为奶奶办理了产权过户.到2007年1月31日奶奶病故.在此期间,由三个姑姑照顾我奶奶.一家半年,没伦到的基本不去奶奶家.因我在外地工作,我母亲经常去探望.现在奶奶有一处价值约15万的住房.奶奶死亡后,三个姑姑以我父亲早已病故为理由,拒绝分给我,我觉得自己应该有代位继承权,象他们索要我父亲的那份,而他们说我父亲88年就病故了.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而我也没有赡养我奶奶而拒绝分给我.而我是在1983年出生.知道去年大学毕业在外地参加工作.每次回家的时候都会每日去奶奶家陪伴照顾.我不在的时候我母亲也会去照顾,只是因从小我母亲自己带我.家境一般.所以给奶奶的钱比他们给的少,但是在照顾方面不比他们少.我想问一下.象我这种情况是否可以代位继承?
2.现在我大姑在我们所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产权证改成了她的名字,对我们说奶奶已经将房子以8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了,我们说没看到奶奶有这个钱.他说钱还没有给,但是产权她已经过户了.但是他说这8万元由奶奶现存的4个子女继承.没有我的份.我觉得这个不应该.我想问一下律师两个问题,第一,在没有给钱的情况下.卖房交易是否有效?第二,没有人能够证明确实奶奶是已8万元的价格卖个她的,现在她说是8万元我们觉得不够合理,如果我申请以现市场价卖房子的话.合理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