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关于周一向您咨询的问题: 我是事业编制的,按有关规定于2003年所有员工都重新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工龄较长的签订的是长期合同,工龄较短的签订的是短期合同。所里也有少数不是事业编制的,但我属于事业编制。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上有不同规定吗? 附上次咨询内容: 我(以下称为乙方)于2002年3月,2003年8月21日,2004年11月分别与上海市医疗器械检测所(事业单位)签订三份合同,合同期限分别为2002.3.1~2007.2.28,2003.8.1~2007.8.21,2004.11~2007.11(具体日期不详)。但这三份合同并未按规定交付给乙方(全所人员均如此)。2007年1月26日上海市医疗器械检测所单方面告知乙方合同将到期,并出具不再续聘通知书,乙方要求交付三份合同,甲方人事交出前两份合同,并向乙方承诺给出第三份合同,乙方发现第二份合同的终止期限被修改为2007年2月28日(上海市医疗器械检测所所长,即法定代表人将于2007年8月17日退休,此前乙方与之有矛盾),修改痕迹明显,当即向甲方人事指出,甲方人事承认修改;乙方后又被告知第三份合同已销毁。上述情况均有人证。 请问律师,我是否可以以“篡改合同”和“撕毁合同”为由不经劳动仲裁直接提请诉讼。

证券投资
2007-02-07 22:16:1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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