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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个养殖专业户,2001年2月6日与某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租赁土地20亩,租赁期为19年(2001.2.6至2020.3.31)每年交土地承包费2.4万元。承包期内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失的, 出租方不承担责任。如遇国家征用该土地,土地所建房屋的补偿费出租方和承租方各得补偿费的50%。合同履行后承租人在该场地盖建了1000多平米的养殖用房(包括自住用房在内)。投资6万元。今年1月30日市政府以治理城市环境整治“五乱”为由拆除了我的全部房屋。我想咨询律师,我的损失应该由谁来赔偿,我向法院应该起诉谁?速盼答复为谢!

刑事案件
2007-02-07 10:37:4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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