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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上说: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所生育的第一胎子女是晚育。 我是再婚女性,第一次的婚姻没有生育(第一次的婚姻是晚婚),现在我的丈夫是初婚,今年28周岁的我生下了一个男孩,并申报了独生子女,但在开产假的时候出现了问题,单位的计划生育办说我是再婚,不符合晚育条件,不能享受晚育待遇。我虽是再婚,可我之前未生育过,丈夫这次也是初婚,请问我的条件符合晚育的条件吗 ?为此我请示了区计生办和市计生办,但得到的答复都是一样的,说二婚不享受晚育待遇,请问合理吗? ?

涉外纠纷
2007-02-08 20:07:5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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