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四川一家国营电厂工作,于去年九月十三日与我老公登记结婚,他75年生,为再婚,我81年生,为初婚.这段时间我想把休婚假,于是去厂里有关单位请批婚假.但是只给我批了三天.说是因为男方属于再婚,不享受晚婚待遇,所以我亦不能享受晚婚假,只能享受三天婚假.我打电话咨询了本地婚姻登记处,被告知婚姻法上面这个情况没有明确的规定,婚假是根据各单位的具体规定来制定的.
请问,像我们这样一方属于再婚一方属于初婚(满足了晚婚条件)的情况,初婚一方是否可以享受晚婚假?是否能找到明确的法律条文支持?请帮帮忙,20天的假一下子变成3天,真是觉得很郁闷的事情.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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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对于男女双方而言,是各休各的,没有法律规定晚婚一方为初婚,而配偶为再婚的,就不得休晚婚假.你应该要求单位出示不予休晚婚假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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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