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你好;我有一事想咨询. 我于2007年2月一次性付款23万元在杨凌买了一处商铺.合同约定2007年8月30日交房,可直到前几天才通知我收房.我现在的问题是: 1.房子现在仍然没有获得“综合验收合格证”。 2、合同约定延迟交房每日按万分之三付违约金,到现在应该是7个月,可开发商只答应付2个月。 3.合同约定有争议提请“杨凌示范区仲裁委”仲裁,我去咨询了一下,可是示范区仲裁委却说他们只仲裁劳动争议。我该怎么办? 4.假如我先收房,在追究开发商的延迟交房的违约责任可以吗? 万望您在百忙之中给于答复!

房产纠纷
2008-03-28 17:2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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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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