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原告(男)诉被告婚前隐瞒精神病但是没有证据,也没带被告去治疗过,而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系被告之父,辩:被告因婚后得病被原告遗弃,并拿出医疗费用来证明该病是精神分裂,医疗发票的时间是婚后,原告说被告婚前隐瞒病情婚后无法共同生活导致感情彻底破裂,被告婚前隐瞒其病婚后她父亲带去治疗,也不能算病是婚后的,就这样由于原告无证据被法院判不准离婚,但法官在休庭后认为不管病是婚前婚后,在人道主义上要拿近3万人民币给被告,当生活费并判离婚,原告因家境贫寒不同意这样的条件,所以法官只判不准离婚,事情变成没有解决!(原,被告之间共同财产物品价值3万,共同债务也近3万,结婚时间只有几个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