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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7年5月17日与公司签订期限一年的《广州市职工劳动合同》,于2007年12月27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给我一个月薪水作为经济补偿金,我自己拿钱在公司买了三个月社险,公司开了份证明,写根据我的意思想“在我司继续购买社会保险至3月份”,但公司只给买到2月份,请问解除劳动关系那个月公司应不应该买社保,我该怎么维权?

劳动纠纷
2008-03-24 15:19:46
共有8位律师解答
  • 证明
    XX小姐为我公司员工,职位为设计师,我公司于2007年5月17日与张琦小姐签订期限为一年的《广州市职工劳动合同》,于2007年12月27日与XX小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支付XX小姐如下经济补偿金及加班工资:
    1. 支付XX小姐一个月的薪金作为经济补偿金,即人民币贰仟捌佰伍拾元整(¥2,850)
    2. XX在我司加班工作时间为:455.50小时,即56.94个工作日,按平均每月23个工作日来计算,每个工作日的工资为:123.91月,即应付给XX小姐加班费为:人民币柒千零伍拾伍元整(¥7,055)
    3. 因我司体恤员工需要,根据XX小姐意思想在我司继续购买社会保险至3月份,所需要全部费用由XX小姐负责,费用为:每月570.16月X3个月=1710.48元,在以上二项经济补偿金及加班费中扣减。
    本次支付XX小姐费用小计为:人民币捌仟壹佰玖拾肆元伍角贰分(¥8,194.52元)。

    特此证明
    收款人:(签名) 付款方:(盖章)
  • 你好:你的意思是12月份我在公司工作了,不满一个月,公司也要给我买社保,是这样吗?
  • 如果是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处理
  • 在公司拿工资期间就该由公司购买社保。
  • 是的。
  • 但不足部分应由你补交。
  • 可以自己缴纳,差额由公司补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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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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