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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3年租赁某房地产公司铺面经营,在租赁期间内,出租人将房子卖给第三方(事业单位),成交价103万元,由于本人投资不久,本钱尚未收回,而第三方却要赶走本人,故本人于2004年以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2005年经过一审法院判决,本人胜诉。判本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被告与第三方买卖合同无效,第三方办理的房产证作废!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06年经中级法院二审判决,也是本人胜诉,维持原判!并说明是终审判决,不得上诉。但被告不执行判决,本人于是提请执行庭强制执行,并按要求将房产价款103万元打到法院帐号。执行庭在下了执行书后,本人持执行书去房产局办理房产证过程中,本人突然接到执行庭通知:现在暂时不能办理房产证,说是被告找到上级领导,领导指示不能执行!事后,被告通过他们的代理律师联系本人,说是如果本人再给被告30万就可以办理房产证,否则免谈,本人去问执行庭时,执行庭说对方以“同等价格不能以他们的成交价格103万执行,要从新拍卖,以最高价格执行”上面领导也有2种意见,一种是103万作为参照物才有同等价格之说,另一种意见是支持被告意见,所以执行庭无法执行。上个月,被告不知道通过什么手段又搞到房产证,说他们不卖了,现在要来和我从新签租赁合同,本人打官司时已经花了不少钱,包括借高利贷的买房钱等等。现在他们这样搞是不是违法的?同等价格是103万还是从新拍卖的最高价格?记得两次开庭审判快结束时,主审法官都这样问过我“如果盘给你房子,你能一下子拿出100多万买吗?”我都肯定回答:我就是借钱也要买下来!但由于他们财大势大即使是法院终审判决,他们也可以叫法院不执行,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办?!

建筑工程
2007-01-28 00:05:5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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