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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中有一条款如下: 《对方提供的宣传资料不作为要约和相关事项的补充。》 而我在事后写了一封关于变更合同的信,在信中这样写到,如下: 《对方提供的宣传资料作为要约和相关事项的补充。若对方在收到信6日内未以任何书面形式回复即视为同意》 我写的信是一种要约意思表示吗?请问合同变更,对方是不是默示同意了?那封信能不能作为变更合同的证据。 早以过了6日,而且对方没有回复

知识产权
2007-01-26 14: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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