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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中有一条款如下: 《对方提供的宣传资料不作为要约和相关事项的补充。》 而我在事后写了一封关于变更合同的信,在信中这样写到,如下: 《对方提供的宣传资料作为要约和相关事项的补充。在对方收到信6日内未以任何书面形式回复即视为同意》 我写的信是一种要约意思表示吗?请问合同变更对方是不是同意了?那封信能不能作为变更合同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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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25 17:17:0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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